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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全文【精品多篇】

时间:2024-11-22 07:35:15
新版《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全文【精品多篇】

[导读]新版《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全文【精品多篇】为网友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章 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 篇一

第三十九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应该在制定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制定年度的财务收支预算,提交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以后实行。

合作社的预算应该包括:资金(包括实物和现金)的来源和本年度使用资金的计划,本年度生产总值的概算和分配的概算。

第四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使用资金,必须严格地注意节约,避免浪费,在财务管理上贯彻执行勤俭办社的方针。每年预算的生产费的各个项目(包括种籽、肥料、草料的开支,购买农药、修理农具、医治耕畜的费用,付给拖拉机站、畜力农具站的代耕费用和抽水机站的灌溉费用,副业生产周转的费用,生产管理费等),都应该定出开支的限额。合作社的生产管理费的限额(不包括社务工作的报酬和补贴),至多不能超过全年生产总值的千分之五。

第四十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和手续。

合作社的一切开支都要经过一定的审查和批准手续。预算以内的一般开支,要经过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预算以内的较大开支,要经过管理委员会通过。追加预算,要经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于一切不合制度和手续的开支,会计员和出纳员有权拒绝。

合作社的一切收支必须有单据证明,会计员凭单据记帐。

合作社的会计工作和出纳工作要分人负责。

合作社的帐目必须日清月结,按季、按生产年度公布收支结果。每个社员所得的劳动日的帐目,必须按月公布。

合作社的公共财产必须有专人保管。公共财产的清单,在年度结帐的时候公布。

第四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公共财产必须受到保护,任何社员都不得侵犯。对于贪污、盗窃、破坏公共财产的,或者由于不负责任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的,合作社应该分别情况给以应得的处分,并且要他退回原物或者赔偿;对于情节严重的,应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年收入的实物和现金,在依照国家的规定纳税以后,应该根据既能使社员的个人收入逐年有所增加、又能增加合作社的公共积累的原则,按以下的项目进行分配:

(一)把本年度消耗的生产费扣除出来,留作下年度的生产费和归还本年度生产周转的贷款和投资。

(二)从扣除消耗以后所留下的收入当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公积金一般地不超过8%,包括归还到期的基本建设的贷款和投资在内。公益金不超过2%。经营经济作物的合作社,公积金可以增加到12%。

(三)其余的全部实物和现金,按照全部劳动日(包括农业生产、副业生产、社务工作的劳动日和奖励给生产队或者个人的劳动日),进行分配。

如果合作社的生产增加不很多,为了增加社员的个人收入,公积金可以少留。遇到荒年,公积金可以少留或者不留。遇到丰年,在保证社员个人收入增加的条件下,公积金也可以酌量多留。收入分配的方案应该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 春季和夏季收获的农产品,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留下所需要的部分以后,应该按照社员已经得到的劳动日的多少,预先分配给社员,到生产年度终了的时候再行结算。

合作社的现金收入和国家对农产品的预购定金,在留下所需要的部分以后,应该根据社员已经得到的劳动日和实际需要,分期预支给社员,到生产年度终了的时候再行结算。

章 附 则 篇二

第六十二条 供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采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如果同本章程不相抵触、又为高级合作社所需要的,高级合作社可以采用。

第六十三条 各省、市依照当地的情况和需要,可以对于本章程没有规定或者没有具体规定的事情,作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和实际的需要,可以对于本章程没有规定或者没有具体规定的事情,作出补充规定,也可以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适用于当地的合作社示范章程。

章 管理机构 篇三

第五十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合作社主任领导日常工作,对外代表合作社;选出一个到几个副主任协助主任进行工作。合作社主任、副主任兼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

第五十六条 社员大会行使以下的职权:

(一)通过和修改社章。

(二)选举和罢免合作社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委员会的委员,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

(三)通过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耕畜、农具、林木等的作价和股份基金的征集方案。

(四)审查和批准管理委员会提出的生产计划和预算。

(五)通过社务工作的报酬和补贴的方案。

(六)审查和通过管理委员会提出的全年收入分配和预分、预支的方案。

(七)审查和批准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八)通过新社员入社。

(九)通过对社员的重大奖励和重大处分;决定取消和恢复社员资格。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由管理委员会召开,每年至少开会两次。

社员大会必须有过半数的社员出席,才能行使职权。在行使第五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职权的时候,必须有出席社员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才能作出决议;行使其他各项职权,必须有出席社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社员人数过多,或者社员的居住地点过于分散,召开社员大会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行使社员大会的各项职权。

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地由各个生产单位选举。除了有社员一千人以上的大社以外,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能少于全体社员的十分之一。担任专业工作的社员、女社员、青年社员,应该在代表的名额里面占有适当的比例。在多民族的地区和有归国华侨、侨眷的地区,少数民族社员和归国华侨、侨眷社员,也应该在代表名额里面占有适当的比例。

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有社员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必须以生产队为单位召开或者按地区分片召开社员会议,充分地征求社员的意见,由代表把这些意见带到社员代表大会去讨论;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以后,必须召开同样的会议,由代表负责把代表大会的决议向社员报告。

第五十九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根据社章和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管理社务。

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按照合作社的大小,管理委员会一般地可以设九个到十九个委员。管理委员会 ……此处隐藏2702个字……的代价。

第十四条 社员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以后,对于不能担负主要劳动的社员,合作社应该适当地安排适合于他们的劳动,如果他们在生活上有困难,合作社应该给以适当的照顾;对于完全丧失劳动力,历来靠土地收入维持生活的社员,应该用公益金维持他们的生活,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暂时给以适当的土地报酬。

对于军人家属、烈士家属和残废军人社员,合作社还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优待办法给以优待。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的职业、全家居住在城市的人,或者家居乡村、劳动力外出、家中无人参加劳动的人,属于他私有的在农村中的土地,可以交给合作社使用。如果本主生活困难,历来依靠土地收入补助生活,合作社应该给以照顾,付给一定的土地报酬。如果本主移居乡村,或者外出的劳动力回到乡村,从事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吸收他入社。如果他不愿意入社,合作社应该把原有的土地或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给他。

第十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配给社员种植蔬菜。分配给每户社员的这种土地的数量,按照每户社员人口的多少决定,每人使用的这种土地,一般地不能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5%。

社员原有的坟地和房屋地基不必入社。社员新修房屋需用的地基和无坟地的社员需用的坟地,由合作社统筹解决,在必要的时候,合作社可以申请乡人民委员会协助解决。

第十七条 社员私有的耕畜、大型农具和社员经营家庭副业所不需要而为合作社所需要的副业工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要按照当地的正常的价格议定价款的数目,分期付给本主。付清的时间一般地是三年,至多不超过五年。没有付清的价款的利息问题,由合作社同本主协商解决。

生产中需用的小型农具,如镰刀、锄头等,由社员自备自修。

第十八条 社员私有的林木,应该根据以下的原则处理:

(一)少量的零星的树木,仍属社员私有。

(二)幼林和苗圃,由合作社偿付本主一定的工本费,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三)大量的成片的果树、茶树、桑树、竹子、桐树、漆树和其他经济林,根据今后收益的大小、经营的难易、本主所费工本和所得收益的多少,作价归合作社集体所有,价款从林木的收益中分期付还。在合作社初建的时候,对于这种经济林,也可以暂时仍属社员私有,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从这些林木的收益中付给本主一定比例的报酬。

(四)大量的成片的用材林,应该根据当时的材积分等作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价款从林木的收益中分期付还。在合作社初建的时候,对于这种用材林,也可以暂时仍属社员私有,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从这些林木的收益中付给本主一定比例的报酬。

第十九条 社员私有的成群的牲畜,一般地应该由合作社按照当地的正常的价格作价收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价款在几年内分期付还。价款付清的期限和没有付清的价款的利息问题,由合作社同本主协商解决。

在合作社初建的时候,对于成群的牲畜,也可以暂时仍属社员私有,由合作社统一经营,按照当地的习惯议定本主应得的报酬。

章 文化福利事业 篇七

第五十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注意社员在劳动中的安全,不使孕妇、老年和少年担负过重和过多的体力劳动,并且特别注意使女社员在产前产后得到适当的休息。

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者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治,并且酌量给以劳动日作为补助;对于因公死亡的社员的家属要给以抚恤。

第五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随着合作社收入和社员个人收入的增加,根据社员的需要,逐步地举办以下各种文化、福利事业:

(一)组织社员在业余时间学习文化和科学知识,在若干年内分批扫除文盲。

(二)利用业余时间和农闲季节,开展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

(三)开发公共卫生工作和社员家庭卫生保健工作。

(四)提倡家庭分工、邻里互助、成立托儿组织,来解决女社员参加劳动的困难,保护儿童的安全。

(五)女社员生孩子的时候,酌量给以物质的帮助。

(六)在可能的条件下,帮助社员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十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

对于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社员,合作社要酌量给以补助。

第五十四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在若干年内,组织社员逐步地做到储备一年到两年的粮食,以备紧急时候的需要。

章 生产经营 篇八

第二十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组织和发展生产上,必须贯彻执行勤俭办社的方针,积极地扩大生产范围,发展同农业相结合的多部门经济;要厉行节约,降低生产成本。

第二十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根据本身的经济条件和当地的自然条件,积极地采取以下的各种措施,提高农业生产的水平:

(一)兴修水利,保持水土。

(二)采用新式农具,逐步地实现农业机械化。

(三)积极地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开辟肥料来源,改进使用肥料的方法。

(四)采用优良品种。

(五)适当地和有计划地发展高产作物。

(六)改良土壤,修整耕地。

(七)合理地使用耕地,扩大复种面积。

(八)改进耕作方法,实行精耕细作。

(九)防治和消灭虫害、病害和其他灾害。

(十)保护和繁殖牲畜,改良牲畜品种。

(十一)在不妨碍水土保持的条件下,有计划地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

合作社应该积极地学习先进的生产经验,努力找出本社增加生产的最关紧要的办法,并且用最大的力量贯彻实行。

第二十七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根据国家的计划和当地的条件,努力增产粮食、棉花等主要作物,同时又要发展桑、茶、麻、油料、甘蔗、甜菜、烟叶、果类、药材、香料和其他经济作物。

第二十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地发展林业、畜牧业、水产业、手工业、运输业、养蚕业、养蜂业、家禽饲养业和其他副业生产。

在不妨碍合作社生产的条件下,合作社应该鼓励和适当地帮助社员经营家庭副业。

第二十九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制定全面的生产计划,有计划地进行生产。

合作社应该制定三年以上的长期计划,全面地规划这个时期内的各项生产和建设。

在每一个生产年度开始以前,合作社应该定出年度的生产计划。年度的生产计划包括以下的主要内容:1.作物的种植计划、产量计划,保证完成计划的技术措施;2.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和其他副业生产计划;3.基本建设计划;4.劳动力和畜力的使用计划。

为了保证年度生产计划的完成,合作社应该按照农事季节或者耕作段落,定出一个季节的或者一个段落的生产计划,具体地规定生产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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