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职场新人试用期要怎么做为网友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公司陆续招来了好几个平面设计,来了又走,走了又来,其中两个新人给我的印象最深。
A是在试用期内辞退的,B是在试用期内提前转正的,这两个人身上的特质,在职场上真的是两个很好的范本。
A,95年,应届毕业生,性格活泼开朗,有实习经验,但是她来到的第一个星期,我就对她的工作时限做了定论:试用期是过不了的。最终,A在第二月的时候,被人事辞退。
新人入职,从交代的第一份任务就可以看出其是否能够胜任。
A入职后的表现,一一回顾,我觉得辞退她不是公司不容人,而是自身没有价值输出,任何公司都不会为这样的新人买单。A身上的短板,我也总结了几点,我觉得应该是她被OUT的主要原因。
职场形象太随意
A的第一份工作是手游设计,工作氛围宽松。她入职来到公司的第一天,穿着随意,头发凌乱,一副懒散的模样,与面试当天的形象大相径庭。
我们公司对职员的穿着有要求,能够严格遵守的员工,都有一种共性:认真和自律。踩着高跟鞋穿着白衬衫的女同事,工作上总是能够一针见血指出问题,分析逻辑。
在忙乱的工作任务下,能够有条不紊的处理。
A正式上班第一天的形象,被主管提出警告,注意职场气质。
工作粗糙不细心
A被安排的第一个任务是制作安全标示,就是那种禁止吸烟、注意安全之类的,搜集一些素材处理一下。
接到任务后,她的积极性很高,立马去搜集素材着手开始,一天的时间将任务做完,但是我在查看她的成品的时候,有一种很应付的感觉。
首先就是图片的大小搜集过来没有去深加工,进行尺寸统一、风格统一,包括字体也是有很多种。
我觉得设计本身就是重视视觉感受的,但是这样的结果和她的职场形象一样,有点马虎,根本没有用心对待。
工作刚开始,问题一大堆
A接受的第二个任务是负责企业宣传册的设计,之前的宣传册资料有更改,在风格上也要求替换。
接到任务后,A首先没有去想自己要如何实施,而是先提出需求。
“我需要有人给我提供现成的文案,现成的图片,然后才能着手开始设计。”
她的要求是否合理不必深究,但是我觉得一个新人在接受到新任务时,先去要求别人做什么,而不是请教自己可以从哪些渠道获取公司资料。
这样给人的感觉就是,主动能力不够。公司请你来解决问题,而不是解决你的问题。
拖延和抱怨
A一个月后拿着宣传册的设计稿给我看的时候,我看不出跟之前的宣传册有什么区别,只是色块变化了一下,而且纯粹是为了变换颜色而不考虑色彩搭配的美感。
她交出的定稿和之前的标示设计一样粗糙,没有用心设计的痕迹,但是在一个月的过程中,问题却是不停地提出,伴随着的是说不完的牢骚满腹。
“这个还要怎么改?”
“从来没遇到过这样的需求。”
“要疯了!!!”
一味地抱怨,抱怨公司的所属行业太局限无法着手发挥,抱怨材料太少,抱怨优质图片找不到。等等。
抱怨,意味着心态不正。工作中如果心态没有摆正,很难做出成绩,也很难真正去投入工作。
我在与A对接工作的时候,每次去找她,都能看到她正在敲字的对话框,微信、QQ,双管齐下。历经一个月的时间,A的宣传册一直没能交出让人满意的定稿,只能被OUT。
B的到来,让所有人都看出了她与A相反的优点。
工作效率高
B也是应届毕业生,设计专业出身,很注重职场气质。
上班第一天,将座位上所有的文件和器材进行了整理分类。
交代的第一个任务就是之前A留下的宣传册,她在一天内更换了图片,修改了色调,主动了解公司的风格,然后拿着相机去拍摄素材,修图设计。
下班前,她将初稿交了上来,封面设计了两个版本,让主管确定风格后,再修改细节部分。
B的初稿让所有人眼前一亮,不是简单的色块和大段的文字,而是用心设计了每个版式。
用心想办法
B的第二个任务是设计企业文化的宣传语,重点要求是创新,因为没有任何素材可以参考,全凭BOSS交代的三个词去自由发挥:轻松、文艺、活泼。
我觉得如果是A在场的话,一定会抓狂。
B在接到任务后,想了一上午的设计方案,我看到她在纸上写写画画,下午的时候着手设计了一个样稿。
B在一天内设计出3个图案,并且每个图案都附注了设计思路和代表含义。在拿给BOSS看初稿的时候,方案一遍通过。
作品的好坏是能够看出是否用心的,用心的工作就是能够让上司看着舒服。
粗略布置的任务能够很细致地去分解,寻求解决方法,并且给出几个解决方案,让上司直接给予指示,我觉得老板不会不喜欢这样的员工。
勤奋和主动
我们公司没有强制加班的要求,而且公司给员工提供住宿,多数同事都会吃完饭留在公司加班。
记得A在的时候,一到下班时间就会离开座位,即便交给她的任务很紧迫,也从来没有见过她加班的身影。
B却是一个加班加到让主管过意不去的员工,凌晨3点还在办公室,只为了要让自己的设计稿修改到自己满意的程度。
周六日也会加班,一副拼命三娘的样子。
除了勤奋,B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主动。
有问题有想法从来都是主动去沟通,不会等到主管来询问,她一直都会走在前面,将事情安排好,再去做详细汇报。
B的这些特点,也让她在进入公司的一个月后,得到了提前转正的批准。
同样一份工作,两个人做出了不一样的效果和成绩。
通过A和B的案例对比,我觉得新人入职时,接手的第一份任务就能决定去留,工作中的能力、态度、素养,从细节到成果,都会完全暴露。
如果想在试用期内脱颖而出,我觉得新人最起码应该具备以下三点品质。
谦虚低调
我遇到一个新人,入职第一天就侃侃而谈,说自己会这个会那个,现在要做的工作简单的不值一提云云。
对于公司的老职员来说,这样的新人是要被自己作死的。
真正有能力的人大部分都具备谦逊的品质,学会低调,才能厚积薄发。一个咄咄逼人的人,不会低姿态请教公司前辈。
公司前辈也不会情愿将自己沉淀积累的本事教给一个傲慢的新人。
勤奋认真
如果能力不够,最起码要有勤奋学习的态度。
任何工作都有个过程和结果,如果结果是令人满意的,过程可以不必追究,如果结果令人大失所望,不想让自己死的那么难看,就要在过程中表现出工作的用心和认真,让上司知道你尽力了。
工作不是潦草完成任务拿到工资而已,如果一直这样应付,能力不提升,还指望会有什么发展空间。
主动沟通
主动沟通的好处,既可以让别人了解你,也能够从别人那里得到工作开展的建议和指导。与其闷头摸索,还不如选择这个快速上手的方法和捷径。
新人试用期注意点
1.能否提前转正缩短试用期
相关法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条款的修改变更必须经合同主体协商一致。
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员工可提前3日书面通知企业即可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老板想让你继续留在公司,为表示诚意,缩短你的试用期,其实还要看你想不想继续留下,如果你不愿意,也可以离开。
2.试用期合同能否单独签
相关法规:《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46条第5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其实是不能这么做的,如果这么做,当企业要解除合同时,你往往得不到你应有的经济赔偿。
3.双方协商一致能否延长试用期
相关法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用人单位要你延长试用期,你就一定要听他们的话吗,当然不行,约定好了一个月就是一个月,本来你到了试用期就该成为正式员工了,干嘛还要做一个试用期的员工呢。
4.员工病假,能否分段执行试用期
相关法规:原劳动部办公厅《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波市劳动局的复函》(劳办险字[1989]3号)和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3个月。
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26条:“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1)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2)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3、24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协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书面约定劳动合同恢复履行的期限或者条件。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5.试用期员工不胜任工作能辞退吗
相关法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试用期常见陷阱
1.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
很多企业在试用期内不给予劳动者签订合同,大多数都是要求通过试用期后才给予签订。
但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但大部分企业仍然只是签订了一个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限任意设定:
实际中,很多工作其实不许用过长的试用期,劳动者也能胜任工作,但很多企业不管性质、岗位性质等问题,随意设定使用期限,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
有些还可能因为换了一个岗位有得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不但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还增加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和工作的不稳定性。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说辞退就辞退:
在单位辛辛苦苦的工作,眼看要过试用期了,却被上头突如其来的辞退了,劳动者完全不知自己哪里出了问题。只用了“不适合”“不符条件”“不过关”等含糊的理由就打发你走。
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而且千万不要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就可以随便跟你解除合同了,只有符合下述的条件之一才可以。
4.试用期工资低福利差:
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知道合不合适”“能不能胜任”“经验不足”等理由有意的压低劳动者的工资或者相关的福利也不给予享受。
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第的最低工资标准。
5.试用期不买社保:
普遍用人单位都以试用期没过为由就不给劳动者买社保,而对于处于实习的大学生,虽然试用期过了,但还可能要到领毕业证后给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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