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
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盈利水平,甲乙双方在对证券市场存在风险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资产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原则
本协议下委托资产的运作和管理遵循“资产的安全性,运 作的合法性和收益的稳定性”三大原则。
二、委托资产及委托方式、期限
1、甲方出资万元资金委托乙方运作和管理;乙方提供万元资金(或等值股票)做为乙方运作甲方委托资金的风险保证金。甲乙双方资金到位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日。
2、甲方委托资金和乙方风险保证金的运作和管理均以在双方认可的营业部分别设立的保证金专户的形式进行。委托资金和风险保证金项下各项投资的收入和变现资金只能在保证金专户中运作,不得挪作他用。
3、委托资产管理期限自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共月。
4、委托期限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延长,甲乙双方如需延长委托期限,应在委托期限届满前提前60天向对方提出延期申请。
三、有关帐户的约定
1、甲方提供或确认的用于委托资金运作和管理的指定证券帐户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帐户卡
股东名称:股东编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帐户卡
股东名称:股东编号:
2、乙方提供或确认的用于风险保证金运作和管理的指定证券帐户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帐户卡
股东名称:股东编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帐户卡
股东名称:股东编号:
四、投资收益的约定及资金清算
1、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甲方委托资产的年收益率为%。
2、委托期满后,甲方有权按第一顺序将委托资产的本金及依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收益同时收回。
3、委托期满后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到开户营业部办理委托资产和投资收益的清算手续。
4、委托截止日至资金清算日,乙方不再为甲方委托资产计算投资收益。
五、甲方权利与义务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在本协议下享有以下权利:
(1) 依赖乙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各项声明、保证和承诺委托乙
方管理其委托资产。
(2) 获得乙方定期提供的资产委托管理报告。
(3) 享有委托资产的保值和年收益率为%的增值效益。
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在本协议下负有以下义务:
(1) 按照本协议规定按时向乙方提供委托资产。
(2) 向乙方提供指定证券帐户及本协议附件所列各项文件。
(3) 对委托资产项下的投资信息及其他秘密资料负有保密的义
务。
六、乙方权利与义务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在本协议下享有以下权利:
(1) 依赖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各项声明、保证和承诺从事本协议项下的资产委托管理业务。
(2) 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自主作出委托资产管理项下的投资决策并付诸实施。
(3)按本协议规定获得委托资产项下投资收益超过%以上的部分。
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在本协议下负有以下义务:
(1) 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有关证券交易管理的各项规定。
(2) 保证甲方委托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并在委托期满后工
作日内将委托资产本金及依本协议规定的投资收益一并支付给甲方。
(3) 在委托期限内定期向甲方提供资产委托管理报告。
七、声明、保证与承诺
1、甲方向乙方作出以下声明、保证与承诺:
(1) 如在委托期限内出现任何可能使乙方资产委托管理受到限
制的事实情况,甲方将立即通知乙方并对本协议作相应修改。
(2)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就资产委托管理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
策。
(3) 甲方在本协议及附件,以及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中所作
出的事实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对于甲方提供的委托资产,甲方保证其来源合法,且在法
律上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并承诺该资产未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担保、租赁和托管等任何形式的产权变更。
(5) 甲方保证委托资产项下的投资收益超过%以上的部分归
乙方所有。
2、乙方向甲方作出以下声明、保证与承诺:
(1) 乙方是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投资机构,已取得从事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所必需的一切政府许可、批准和
同意。
(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作出的所有事实陈述均是真
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对于乙方提供的风险保证金,乙方保证其来源合法,且在法律上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并承诺该资产未进行任何
形式的抵押、质押、担保、租赁和托管等等任何形式的产权变更。
(4) 委托期限内,如因乙方运作、管理不当,导致甲方委托资产减少或收益不足%的,乙方承诺用风险保证金补足;若风险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甲方委托资产原值和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收益的,乙方承诺用自有资产补足。
3、甲乙双方共同同意并指定作为本次合作的监督管理方,并与之共同签署有关三方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将应付甲方款项支付给甲方,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计算。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向对方所作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所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导致对方受到损失时,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委托资产期初余额的%。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向对方提供完全和有效的赔偿。
九、协议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资产委托管理工作已经完成。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3、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无法执行时。
4、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委托资产时。
5、本协议赖以成立的任何条件出现变化,使本协议的存在或履行成为非法时。
本协议的终止必须是书面的。协议终止时,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随即终止。
十、争议解决
1、本 ……此处隐藏4780个字……号:
3 乙方以本条第1项与第2项规定的指定证券帐户和资金专用帐户专户管理甲方委托资产,由乙方单独运作,单独核算。
四 受托方式与权限
1 乙方将本着应有的谨慎和勤勉,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受托资产投资管理服务。
2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在委托期限内由乙方在甲方指定证券帐户名下,自主运用和操作资金专用帐户,操作使用委托资产,买卖及持有在中国境内合法的金融证券交易品种,但现行法律规定禁止甲方投资的品种除外。在委托期限内,除非双方另行约定,甲方不得再对资金专用帐户和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资产进行运作。 3 乙方不得为资金专用帐户安排任何形式的借贷或其他负债资金。
4 委托期限内,开户,销户,转托管,存取款,撤销指定交易业务须由双方共同办理,未经双方共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无权从资金专用帐户中单独调入或调出资金。在确定甲方资金或有价证券已存入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后,甲乙双方到该营业部办理指定证券帐户的双签手续,即合同期间,该证券帐户如没有甲乙双方的同时确认,则该证券营业部不能办理该帐户的资金划拨,证券转托管和撤消指定等业务。
5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在委托期限终止前有权对指定证券帐户中委托投资管理的有价证券资产进行变现处理。
五 甲方权力与义务
1 除非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享有以下权利:
(1) 依法委托乙方管理其委托资产。
(2) 监督委托投资的经营情况,获取乙方定期(每月,年度,和委托期限终
止时)提供的受托投资管理报告。
(3) 享有期末余额在扣除本协议规定的管理佣金后的余额。
2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负有以下义务:
(1) 确保未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委托投资,并保证委托投资资产来源用途
的合法性。
(2) 向乙方提供指定证券帐户及本协议附件(如有)所列之有关文件资料,
向乙方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文件。
(3) 除国家有关机关的查询,审计,稽查等原因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本协议的内容。
六 乙方权力与义务
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享有以下权利:
(1) 依法从事本协议项下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2) 依照本协议第七条之规定获取受托投资管理佣金。
(3) 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自主作出受托投资管理项下的投资决策并付诸实
施。
2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负有以下义务:
(1) 遵守现行法律的各项规定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谨慎与勤勉地进行受托
资产投资管理服务。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专业技能管理受托投资,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从事如何有损委托人利益的活动。
(2) 对委托人的财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偏好等进行调查。
(3) 严格区分本协议项下资产管理业务与乙方自营业务,经纪代理业务,以
及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4) 在协议终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资产之期末余额扣除本协议第七
条规定的管理佣金后返还给甲方。
(5) 在委托期限内定期(每月,年度和委托期限终止时)向甲方提供受托投
资管理报告。
(6) 及时妥善处理委托人的查询。
(7) 除国家有权机关的查询,审计,稽查等原因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本协议项下的内容。
七 管理佣金
1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项下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受托投资管理服务的管理佣金的收取办法为:
如果本合同期满时,帐户的投资收益率在100%以内,甲乙双方投资收益以7:3分成,即甲方收取投资收益的70%,乙方收取投资收益的30%。如果在本合同期间帐户的投资收益率达到100%以上时,对超出100%的投资收益利润额按5:5分成,双方各得50%。如果在本合同期满时投资为亏损时,投资亏损金额由甲方承担。
2 上述约定乙方应得之管理佣金由乙方在委托期限终止后二十个工作日从受托资产期末余额中直接扣收。
八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 乙方如未能按期履行本协议第六条第2项第(4)目规定的支付义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每延迟一天的滞纳金按应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一计算。
2 在委托期限内,任何一方违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因其自身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而使对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受损失时,对因此造成对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应给予完全,有效的赔偿。
在委托期限内,未经双方书面同意,如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违约方支付本协议下委托资产期初余额5%的违约金,并赔偿时间经济损失。
3 本协议委托期限终止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出现如下情况,双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因发生人力不可抗拒而直接使本协议的履行受到影响时所造成的损失部分。
九 协议终止
1 委托期限届满,双方未能续期或委托期限未满,但双方协议终止时,本协议终止。
2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乙方有权随时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1)出现本协议第八条第3项所述之免责情况。
(2)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第2项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委托资产。 3 本协议因本条第2项所列原因终止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通知中应明确写明本协议的终止日期,该终止之日期不得早于该通知的生效日期。
4 本协议不论因何原因终止,协议终止时双方应决算管理佣金及委托资产。 5 如甲方要求在本协议规定的委托期限终止前结束本次资产委托管理,甲方应提前60天以书面通知对方,通知中应明确写明本协议的终止日期,且该终止日期不得早于该通知生效之日期。此时乙方仍享有收取管理佣金的权利。
十 联络,通知与争议解决
1 甲,乙双方均应指定本协议项下有关事项的联络人员,负责各项有关联络工作。
甲方指定的联络人员为 乙方指定的联络人员为 ,任何一方变更联络人员应书面通知对方。
2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传真,递达或邮寄送达,任何通知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3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另行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直接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协议效力
1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名后生效。
2 本协议文本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协议双方以签订本协议附加条款的形式予以补充,本协议之附加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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