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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精品多篇】

时间:2025-02-10 08:53:3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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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篇一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应当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含建筑、水利、交通、市政园林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有关管理机构对建设、施工等单位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前,应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送施工合同备案。备案时应审查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并同时填报《建设工程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一)。

第五条加强对施工分包的管理。专业工程分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方可分包,并填写《施工分包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二),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第六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分项工程造价变更大于5%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变更发生后15天内,填写《建设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重大变更主要原因分析报告备案表》(见附表三),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宜更换: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发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换的,施工单位应向工程建设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附表四),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更换后的项目经理应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所确定的项目经理的主要条件一致。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分包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步骤包括:

(一)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1、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建设工程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一致;

2、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变更是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施工发包和承包情况

1、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施工分包的规定;

2、建设工程组织分包后,是否及时填报《施工分包情况报告表》,填报内容是否属实;

3、施工现场是否有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三)填写《建设工程标后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五)情况

1、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与《建设工程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不一致的;

2、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现场到位的;

3、施工现场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没有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场的;

4、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载明专业分包或专业分包内容不一致的,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擅自分包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

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查处,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建设、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记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

(三)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施工或在实施过程中违反规定更换项目经理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四)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记入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

(一)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二)本人资格证书登记所在的单位非中标单位而从事该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

(三)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现场到位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建设工程管理班子的其他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参照上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存在本办法第九、第十条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根据其违法情节轻重,提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下列处罚:

(一)限期整改;

(二)经济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篇二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建设管理责任

县水利局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政策、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项目年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编制以及向上争取项目工作;

(三)负责乡镇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和主体工程开工批复;

(四)负责对饮水安全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五)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并负责协调参建各方及组织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努力营造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良好氛围。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计划指导,积极争取省、市发改部门的支持;县财政局要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加强资金运行监督;县扶贫办要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纳入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资金上予以优先安排;县卫生局要建立水质监测服务体系,提供水质检测服务,确保农村饮水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县环保局要加强水环境的监测,对重要水源地及其供水工程要制定保护措施,保证水源水质安全;县住建局要加强县城及其延伸区域供水质量的监管,保障县城饮用水安全;县民政局、残联要对农村特困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的饮水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农村弱势群体解决饮水安全问题;县审计局、监察局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和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工作的监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实行年审计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加强舆论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乡镇经济发展办、纪检监察、财政所、水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村委会主任为成员。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 ……此处隐藏24565个字……对经济秩序影响很大,这就要求主管部门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对施工合同备案,对合同备案进行鉴证,加强合同履约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建立检查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单位进行纠正和查处,查明承发包双方的主体资格以及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把关,使合同具有合法性、可行性、严密性,对一些背离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条款要予以更正,严重者建议退回重新签订。2009年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对施工合同备案,共完成981个单项工程,合同备案率达到施工许可证发放的100%,通过监管,提高了对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3.4 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由于建设项目周期长,涉及专业多,面临情况复杂。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很多具体问题要依靠相应资料予以解决。为此,首先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因为资料归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问题,应专人负责,负责到底。其次,重视合同文本而不重视相关资料归档的情况在建设领域普遍存在,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为了使合同顺利履行,施工合同应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5 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3.6 提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领域的从业人员应当增强合同观念和合同意识,提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熟悉合同条款,增加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法定程序的自觉性,不断完善对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岗位管理,结合施工合同管理的实际进行培训,全面提高全区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内在素质和管理水平。逐步实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不能出具岗位资格证书的,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备案鉴证。

3.7 综合协调,加大对发包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审查力度。进行工程建设,不论是先建设后付款,还是边建设边付款,或先付款后建设,都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和方法,按时拨付工程价款,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计划的顺利进行。为严肃、全面的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防止工程款的拖欠和违约合同的出现,加大对发包主体资格的审查,是当前规范建设市场的一项紧迫任务。建设各职能部门业务要互相通气,程序相互制约。如:工程发包时应审查建设资金是否真正落实,是否提供了履约担保或履约保涵,施工合同备案应查验发包方是否执行了合理的工程造价政策及招标手续,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应查验施工合同是否备案。只有坚持协同作战,管理才有力度,效果才能明显,建筑市场才能规范。

3.8 抓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及合同履行,追踪合同条款落实。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筑市场。建设项目承发包处于自身利益考虑,造成施工合同的发包单位与中标单位不一致,承包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对这种主体不明确的合同不予备案,对低于成本价的合同不予备案,不符合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合同不予备案。合同管理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建设项目实施周期较长,合同履约管理尤为重要,否则合同只会成为一纸空文。要做好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参加建筑市场深入施工现场,追踪施工合同的履约情况,加大施工合同的监管力度,并对其中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提出意见。

3.9 进行建筑施工合同备案,规范合同文本格式。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合同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条款及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全或不明确的,合同格式未采用标准示范文本,不予备案,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使具体实施项目的建设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助于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的监管,有助于仲裁机构及时裁判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承包方式和合同形式,同时制定适应不同承包方式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均衡各方的利益和风险,适应市场环境,养成以合同为依据履行义务、权利,以法律途径来对不合理要求的习惯。

3.10 施工合同备案制度需以法律形式进行规范。施工合同备案制度是保证施工合同的唯一性和合法性,当政府进行工程监管或出现合同纠纷时,以此作为判定的依据。由于施工合同备案制度管辖范围的非合理性扩大,造成建设单位为了顺利备案而分别签订内容相距甚远的“黑”、“白”合同,导致在许多工程项目中,施工合同备案仅仅是为了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进行的手续。这使得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偏离了设立的初衷,由此形成的“黑白合同”又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直接原因之一。同时“黑白合同”也大大增加了司法审判的难度。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施工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因此,对施工合同备案制度需要通过法律形式进行规范是社会各界对立法的期盼。

3.11 要明确合同备案管理的工作流程。对于经常性工作,必须明确与之响应的工作流程,应规范工作程序,使大家有章可循,合同人员不必进行经常性的解释和指导。合同签订以后,合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管理程序,了解合同责任和工程范围。

4. 结语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工程建设日益走向市场,不仅出现了工程单位跨地区、跨行业、跨系统竞争承揽工程。通过实践和总结,逐步意识到合同管理是改革和发展的必由之路,合同是项目双方之间关系存在的书面依据,是双方争执判定的法律依据。整个管理的核心是合同的签订管理和履行管理,只有完善合同管理及合同备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加快制定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相关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不断规范合同管理行为,对推动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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